心随风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
Cathy 发表于 2010-01-24 00:23: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婚前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的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也废除了高法以前公布的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的相关司法解释。过去曾有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如双方共同生活达到一定期限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按现行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如无特别规定,仍归一方所有。现在有许多人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但是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夫妻必须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即使不公证也不会损害一方对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如果真的发生财产争议,你只要举出所争议的财产是你婚前就取得所有权的证据既可。
10%算是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产生的收益,即红利,属于婚后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按照共同财产处理。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协助调查取证依法维权,详细法律咨询可以进一步联系
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而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你所占公司股份是个人财产,而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有约定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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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内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法律设立夫妻财产制,调整夫妻财产关系,对保护夫妻的合法权利和财产利益,维护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并保障夫妻与第三人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现代各国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均对夫妻财产制度作出了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如工资和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采用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财产所有权的制度。这里的共同所有指的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
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本条第一款作了列举式的规定:
(一)工资、奖金。这里的“工资、奖金”应作广义的理解,泛指工资性收入,目前我国职工的基本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甚至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实物分配,这些共同构成了职工的个人收入,当然,在一些现代企业或外资企业中,也存在着一定比例的高工资、高收入,甚至年薪、股份期权等,这些收入都属于工资性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如果说工资、奖金属于夫妻的劳动所得,那么,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既包括劳动所得,也包括大量的资本性收入。这里的“生产、经营收益”,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包括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人买卖股票和债券,投资于公司、企业经营,还有不少人依靠自己的资本或筹资兴办公司、企业,这些人成为大量资本的拥有者,经营收益丰厚。这些经营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有人提出,为保护个人财产权,防止有些人不劳而获、借婚姻取得大量财产,应当将个人的经营收益作为个人特有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意见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应当看到,经营收益与工资、奖金一样,都是个人的收入,二者没有本质的区别,在共同财产制下都应当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否则与法理相悖。如果从事经营的一方怕对方利用婚姻关系侵吞自己的财产,可以通过约定财产制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也有人提出,如果把生产经营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一方经营的企业财产,另一方如何分割,将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的确,对一方的经营收益,如股票、股权甚至整个公司企业这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由于涉及到婚姻法和公司法、证券法的关系,分割时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处理起来比较困难。这需要在社会实践和司法实践中积累经验。有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解决办法是: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对涉及股票、股份、股权或公司、企业等财产的,在不违反公司法的前提下,采取折价补偿或转移一半股份或股权等方式处理。具体做法:(1)对股票主要采取直接分割的方式,以避免对股票进行估价或折价带来的麻烦,但在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况下,采取由持票一方折价给另一方补偿的方式予以分割;(2)对股份或股权,如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且受让一方亦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条件,采取直接转让一半股份和股权的方式分割,否则,则将股权处理给原持有人所有,由取得股权的一方按股权价值补偿给另一方,该价值尽量由离婚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一般以股权所在公司当年每股的净资产额确定其价值。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与人身不可分离,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一方专有,权利也仅归权利人行使,作者的配偶无权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但是,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因转让专利获得的转让费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关于因继承所得的财产,有人提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女婿、儿媳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如果将一方继承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等于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法的规定相违背;而遗嘱继承则体现了强烈的个人意志性,遗嘱人将其财产指定由特定的人继承,体现了对其所拥有财产的处分权,如果将夫妻一方因遗嘱继承而得到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等于变更了遗嘱,这违背了遗嘱人的意愿,限制了其对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因此,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财产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观点的意义在于,努力从维护个人财产权的角度出发,积极保护个人权利,应该说,这种观点正是实行分别财产制的理论基础,而正与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基本观念相对立,如前所述,共同财产制关注更多的是家庭,是夫妻共同组成的生活共同体,而不是个人,在这一制度下,夫妻一方经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财产,同个人的工资收入、知识产权收益一样,都是满足婚姻共同体存在的必要财产,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而且,法定继承的财产归夫妻共有,并没有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因为女婿、儿媳只是分享了其配偶应得的遗产份额,并不影响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利益。在遗嘱继承中,可以将遗嘱人交由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视为留给整个家庭的财产,如果遗嘱人的本意是只给夫妻一方,不允许其配偶分享,则可以在遗嘱中指明,确定该财产只归一方所有,根据本条第四项的但书和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该遗产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一方的特有财产了,这样,也就体现遗嘱人的意愿了。关于赠与的财产,与此同理,可以将赠与夫妻一方的财产视为赠与整个家庭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也是与大多数人的思想观念相符合的,如果说丈夫的朋友赠送的洗衣机只归丈夫所有,妻子用来洗衣服要经过丈夫许可,那才有点奇怪呢。如果赠与人只想赠与夫妻的一方,可以在赠与合同中指明该财产只归其中的一方所有,这样,也就尊重了赠与人的意愿。有人提出,目前一些国家采用的婚后所得共同制一般是指夫妻通过劳动获得的财产,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的财产等应当规定为夫妻的个人财产。这次修改婚姻法没有采纳这种意见。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不断地扩大,共同财产的种类在不断地增加,目前,夫妻共同财产已由原来简单的生活用品发展到汽车、房产、股票、债券乃至整个公司、企业等,今后还将出现一些新的财产类型。上述四项只是列举了现已较为明确的共同财产的范围,但难以列举齐全,因此,作了这项概括性规定。
本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是关于夫妻如何对共同财产行使所有权的规定。如前所述,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因此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应当不分份额地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不能根据夫妻双方经济收入的多少来确定其享有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多少。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使用、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取得对方的同意之后进行。尤其是重大财产问题,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夫妻一方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另一方明知其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参加处分为由否认处分的法律效力。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方有权请求宣告该处分行为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也无从知道夫妻一方的行为属于擅自处分行为的,该处分行为有效,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因为在多数情况下,由于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互有代理权,第三人很难知道夫妻一方的行为是否经过对方同意,也不必知道。此时,一方因擅自处分行为给配偶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因一方擅自处分行为所负的债务,应由该方以个人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老公老婆要知道
Cathy 发表于 2007-12-17 15:19:50
老公要明白:老婆就是老婆,只要去疼,不要拿来比较,别说她不如别人的老婆漂亮,别数落她不够能干,龙配龙来凤配凤,漂亮的,你没有福分独拥,能干的,你没有能力享用,更何况“安知千里外,不有雨兼风”?女人天生是弱者,需要男人的疼爱,精神的伤害对她们来说后果将更可怕。
老婆要知道:不要摆脸色给对方看,一个生气的女人是很丑陋的。他工作已有许多压力,没有义务回家还要看你的脸色哄你开心。对方性格上会有缺点,生活细节会与你不同,令你不满意,但他怎么可能是完美的,在你面前,他要放下面具,做回自己,做个普通人。宽容是做人和对待婚姻应有的态度。容*和体谅对方。
老公要明白:不要把老婆当作出气筒,一个只会对着老婆指手划脚的男人是最窝囊的男人。老婆是你的家庭花园里的月季,老公应该是特聘的专职园丁,园丁尽职了,花朵就会开得更灿烂。老婆也不是整天呆在花园里的娇生惯养的月季,她也要经历风雨的洗礼,像男人一样面对社会、事业、同事,面对尝试、成功、失败,她们遇到的困难比男人更多,回家还有永远做不完家务等着处理干净,还有孩子的学习、生活需要料理妥当,老公就不能让老婆也放下面具,做回自己,做个轻松人吗?
老婆要知道:男人对自己的尊严看得比什么都重要,不管在私下他有多么宠爱你,多么怕你。在人前一定要给足对方面子,让他做天不怕地不怕老婆更不怕的顶天立地的男子汉,他应该不大会喜欢朋友们开玩笑取笑他怕老婆。除非他有足够的强大后盾和高高在上的身份,可是,我们大多是普通人呀。
老公要明白:女人也是独立的人,也有自尊。妇女翻身得解放的口号已经喊了半个多世纪,为什么还得做二等公民呢?尊重对方和维护尊严是互动的,不是靠单方面的努力就能实现的。男人为什么不能想想,虚荣的男人才需要虚伪的自尊啊,只有塌实的男人才能得到他人从骨子里产生的尊重。
老婆要知道:老公的父母就是自己的父母,将心比心,爱屋及乌,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只要内心深处真正感到这就是我自己的父母,心理上对老人依恋亲密,老人回感受到这份真心的。何况,人老了很象孩子,只要象哄孩子般哄老人开心就好了。我们自己也有老的一天。
老公要明白:老婆也是父母心头的肉,也是父母一把屎一把尿拉扯长大的,也是父母含辛茹苦培育成材的。老婆嫁到你家就该甩掉亲生父母来专心孝敬公婆吗?你有没有也用同样的思维方式来将心比心,爱屋及乌,尽你半子的义务呢?
[转]婚姻十大禁忌(女性)
Cathy 发表于 2007-11-26 12:12:27
[转]婚姻十大禁忌(女性)
| 给对方的空间太少。多培养自己的爱好,和朋友喝茶泡吧,到小区健身中心去跳舞、散步。当自己的生活丰富多彩后,就不会把注意力盯在对方身上。 把不良情绪和性生活掺到一起,会对性生活质量和夫妻感情产生不良影响。妻子如果情绪不佳不愿意进行性生活,最好直接把想法告诉丈夫,让丈夫了解自己是因为愤怒没有发泄才没有心情过性生活,而不是对丈夫的一种处罚。 常把“离婚”挂在嘴边是给对方的一种威胁,时间久了就会像“狼来了”的故事一样,会出现信任危机。婚姻不只是一纸证书,更是一种责任。 千万不要互相指责,应该通过沟通向对方改变,两个人慢慢地向对方靠拢,就会找到一个新的结合点。任何试图改造对方的想法都是徒劳的,因为人改变自己都很难,何况是改变一个家庭。 记住这样一句话:有付出才有回报。当你从对方那获得关爱时,就要用语言或行动来表达对对方的感激。 当对方发脾气的时候,要给予应有的体谅。当然,发泄不良情绪的一方应该经常去做一做体育锻炼,让怨气随汗水一起蒸发掉,或者在小河边和树林里等无人的地方大喊几声。 夫妻更要互相尊重,说话要给对方留一定余地。不可无所顾忌,想到什么就说什么,非常过火的话“杀伤力”太强,这样就会给对方带来压力、委屈。 如果每个人都站在自己的角度,那么看问题的视野就变得十分狭窄。当冲突来临的时候,要体谅对方,多站在对方的角度去考虑问题,这样两个人才能找到一个和谐的切入点。 当孩子长大后,妻子就不要把心思全放在孩子身上。在生活中要以夫妻为中心,只有三足鼎立的家庭才最稳定。一旦丈夫长期得不到满足,就会到外面去寻找感情支持,这样很容易出现外遇,会使夫妻感情出现危机。 许多感情、婚姻的破裂都是从冷漠开始的。冷漠时间过长,就会有一方厌烦这种状态,单方亮出“免战牌”,要么选择逃跑,要么投到新知己的怀抱。 |
为什么人就不能单纯一些
Cathy 发表于 2007-11-15 14:23:18
今天看到一则新闻,有这么一段话,我陷入了沉思中:这个社会很是让人失望,为什么人就不能单纯一些?
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原局长安惠君,涉嫌“买官卖官、包庇色情场所并收受巨额贿赂”一案尘埃落定,她的贪污受贿手段并没有什么出奇,让人们议论至今的是其“曾接受性贿赂”一事。
据媒体披露,安惠君腐败案件侦查期间,安惠君个人生活糜烂,甚至接受男警员的性贿赂。在罗湖政法系统流传甚广的说法是:安惠君多次以出外考察的名义,指定年轻英俊的男警员单独跟随她外出,期间向英俊下属作出性暗示。如顺其要求,回深圳后将迅速升迁;反之则升职无望,理由是“有待磨练”。
蒋艳萍出生在湘东山区,被当地村民亲切地称为“一朵艳丽的山茶花”。让乡亲们没有想到的是,这朵美丽的“山茶花”正是利用了自己的姿色步步高升,然后走向无底的深渊。
蒋艳萍曾总结出一套屡试不爽的怪论:“在男人当权的社会,只有懂得充分开发利用男人的女人,才算是真正高明的女人。”这一怪论的“精髓”就是利用女人的“资本”,充分“开发利用”男人的权力,亦即权色交易。
生日快乐
Cathy 发表于 2007-10-30 14:58:58
现在的生日不再像孩提时候,盼着有什么礼物收,现在想收获浪漫,但自己浪漫的标准也特别高,因为我骨子里是很小资很浪漫的女生,他很爱我。但这方面也较强木纳,很难读懂自己的心事,他说今天你26Y生日,中午请你吃饭,然后来到了我家咖啡厅,吃了顿西餐。嗯,我想反正你读不懂我,那就直说吧,因为我觉得自己买的都没有意义,别人送的才有纪念价值。于是我对他说,宝贝,我希望生日能收到件有意义的礼物,送我条项链或耳环吧。他说,好啊,等海沧的标中了再送给你好不好。随便吧,想起前年生日,他没时间陪我,意外地收到一个生日戒指。这点温馨至今还藏在心底。
